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享航次计划2024年度项目指南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享航次计划(以下简称共享航次计划)用于资助海洋科学考察船和潜水器(以下简称考察船和潜水器),为必需进行海洋和极地科学考察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提供稳定、可靠的调查设施保障,以确保考察任务的实施,获取海洋和极地现场观测资料,推动海洋科学调查资料共享,培养和增强海洋科技人才出海考察经验,促进我国海洋科学考察设施资源合理利用,为提升我国海洋科学基础研究原始创新能力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为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及促进全球、区域海洋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一、科学考察需求征集情况
地球科学部于2023年8月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网站上发布了共享航次计划科学考察需求的征集通知。共收到普惠型航次搭载需求申请513项,来自67家依托单位,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基金项目类型;收到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研究科学考察需求(含普惠型航次基础上强化突出重大科学考察需求)11项。
二、共享航次计划2024年度资助计划
经专家审核、论证,本着科学、合理、经济和公平的原则,确定471项可以搭载以下11个普惠型航次(含普惠型航次基础上的重大科学考察航次);发布9个重大科学考察航次指南,拟资助不超过6个。
拟组织渤黄海航次、东海航次、长江口航次、台湾海峡航次、南海东北部-吕宋海峡航次、南海中部海盆航次、珠江口-南海西部航次、海洋地球物理航次暨印度洋罗德里格斯三联点壳-幔结构与演化模式重大科学考察航次、西太平洋航次、东印度洋航次、北部湾航次等11个普惠型航次(含普惠型航次基础上的重大科学考察航次)。11个航次的详细要求,包括航次的科学目标、调查区域、调查时间和调查(研究)内容等见附件1,每个航次包含的搭载需求项目见附件2。
9个独立的重大科学考察航次的详细要求,包括科学目标、调查区域、调查时间以及调查和研究内容等见附件3。
根据共享航次计划发展规划,拟设立“共享航次计划沉积物样品现场管理系统研发战略研究”共享航次计划战略研究项目,具体要求见附件4。
三、申请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条件。
共享航次计划项目需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1. 申请共享航次计划科学考察项目的依托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单位须提供共享航次计划考察船或潜水器;(2)申请单位具有考察船和潜水器的所有权或管辖权。申请单位不拥有考察船和潜水器所有权的,申请时应当提交考察船和潜水器租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明确租用目的是申请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享航次计划科学考察项目,租用期限应当覆盖科学考察项目执行期;(3)考察船和潜水器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相关法规规定的适航条件,并且具有实施多学科综合型科学考察的经验和良好记录;(4)考察船和潜水器所搭载的考察设施先进、齐备、状态良好,符合相关海洋调查、质量和标准计量管理认证规定,满足科学考察基本要求;(5)考察船和潜水器须配备必要的技术支撑人员。
2.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共享航次计划科学考察项目:(1)申请人须为所在单位负责管理考察船和潜水器的部门负责人。同一单位同年份申请多个共享航次计划科学考察项目时,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同一人;(2)首席科学家须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科学考察项目申请。首席科学家应具有较为丰富的出海科学考察经验且承诺执行出海考察任务。重大科学考察项目的首席科学家应对项目总体设计、搭载召集以及实现项目的科学目标和预期成果负主要责任。申请人与主要参与者非同一单位的,主要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3)科学考察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个。
3. 重大科学考察航次附加申请条件见附件3,共享航次计划战略研究项目申请条件见附件4。
(二)限项规定。
共享航次计划项目不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制。科学考察项目首席科学家同年度只能参与1项同类项目申请(指南注明的除外)。上年度已获科学考察项目资助及获资助后尚未按计划执行出海科学考察航次的首席科学家,本年度不得作为首席科学家参与申请该类项目。
(三)研究期限。
共享航次计划科学考察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其中出海考察期限为2025年。针对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研究的科学考察项目的研究期限不超过4年,出海科学考察期间一般为2025年1月1日至结题前一年的12月31日之间。
(四)申请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本项目指南,不符合项目指南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2. 为更好地凝练航次的科学目标、提高航次组织效率及考察研究效果,共享航次计划年度项目指南发布后,拟任首席科学家须向专家组办公室提交首席科学家申请简表,搭载项目负责人须向专家组办公室提交首席科学家预评估意见表。上述文件将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参考资料。未按时提交首席科学家申请简表者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申请,未按时提交首席科学家预评估意见表者视为自动放弃搭载。具体做法是:首席科学家登录共享航次计划网站(http://www.sss-nsfc.org.cn),2023年12月15日之前提交首席科学家申请简表;搭载项目负责人登录航次申请账户,12月29日之前提交首席科学家预评估意见表。
3. 搭载项目如需调整所在航次,须向专家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得到明确答复。申请调整搭载航次一般应与提交首席科学家预评估意见表同步进行。搭载项目不得与科学考察项目直接确定调整搭载航次。
4. 项目申请书采用在线方式撰写,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代码填写D06。申请书中的资助类别选择“专项项目”,“亚类说明”选择“科技活动项目”。科学考察项目在“附注说明”选择“共享航次计划科学考察项目”,战略研究项目在“附注说明”选择“共享航次计划战略研究项目”。
(2)科学考察项目项目组主要参与者必须包括首席科学家、航段负责人、资料(含数据和样品)汇交负责人和航次报告助理,对其他人员不作规定。在申请书的报告正文须明确阐述项目组主要参与者的分工。首席科学家必须指定资料汇交负责人及航次报告助理,且不能本人兼任。
(3)科学考察项目申请书的报告正文应重点论述航次的科学目标、科学问题、观测调查与研究内容、观测与调查海区、航线的初步设计、航期与运行费、调查设备情况以及海上调查基本技术指标等。
(4)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202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预算编报要求的内容,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认真如实编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和《预算说明书》。
资金预算须注意列支科目的合理性:第一,出海人员费用预算须针对单位编制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两种类型分别进行。单位编制人员的出海补助可列入差旅费,不得列支编制人员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可列入劳务费,出海补助可列入差旅费或劳务费。出海补助一般包括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补助标准需提供测算依据(例如单位相关文件、部门规定等)。第二,保险费用预算须针对设备和人员两种类型分别进行。租赁设备的保险费用可列入设备租赁费,自有设备的保险费用可列入其他费用;人员保险费可列入差旅费或劳务费。第三,出海考察准备与总结费用一般为科学考察项目总费用的5%,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考察实验研究项目(含海洋调查装备共享科学考察实验研究项目)的准备与研究总结费用一般为科学考察项目总费用的30%,由首席科学家负责支配。该部分费用不能仅作为预算的一个科目独立列支而不予说明。须将该费用首先列于预算的不同科目,常见的包括:专家咨询费、差旅/会议费、劳务费等。分科列入后,须在《预算说明书》末尾明确说明该类费用汇总及分科预算情况。首席科学家依托单位作为合作单位的,还应明确该类费用须拨款至合作研究单位。第四,船舶靠港费用可列入其他支出。
5. 科学考察项目应承诺事项:
科学考察项目应在申请书“(七)其他需要说明事项”部分作出承诺:项目组了解并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享航次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享航次计划调查资料管理与共享服务办法(试行)》。
附件3中对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考察实验研究项目提出具体承诺要求的,申请书须提供相关承诺材料。
6. 申请人完成申请书撰写后,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有关证明材料(如作为单位管理考察船或潜水器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领导分工文件)、书面合同、审批文件、推荐信、承诺材料等均以附件形式上传电子扫描件,原件留依托单位存档备查。
7. 依托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申报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核。具体要求如下:
(1)应在项目集中受理期间(2024年1月22日-1月31日16时)通过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提交本单位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无需报送纸质申请书。项目获批准后,将申请书的纸质签字盖章页装订在《资助项目计划书》最后,一并提交。签字盖章的信息应与电子申请书严格保持一致。
(2)依托单位完成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逐项确认后,应于申请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传本单位科研诚信承诺书的电子扫描件(请在信息系统中下载模板,打印填写后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依托单位加盖公章),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五)咨询联系方式。
1. 填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联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信息中心协助解决,联系电话:010-62317474。
2. 其他问题可咨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地球科学部,联系人:冷疏影、张亮,电话:010-62328528。
附件:1.共享航次计划2025年度科学考察实验研究详细资助计划
2.各航次搭载需求项目清单
3.共享航次计划2025年度重大科学考察实验研究详细资助计划
4.共享航次计划2024年度战略研究项目详细资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