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聚焦 | 内蒙古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怎么管!
官方22条政策问答全面解读!
日前,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新政聚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过细过死”、“重物轻人”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改革措施,努力以管理改革释放创新活力,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引发了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广大科技人员的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关切,帮助大家详细了解新政内涵,创新内蒙古从网民留言中梳理出22个关切问题,并邀请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有关负责处室进行权威解答,形成政策答疑汇编,从今日起陆续刊登,敬请关注。
问题1:《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50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0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旨在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落实,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意见》加大了简政放权和激励力度,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问题2:这次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坚持什么原则?
答:《意见》聚焦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关心的突出问题,遵循“四个坚持”的原则,着力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二是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三是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同时强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四是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政策落实督查,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问题3:《意见》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意见》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方面有五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下放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权限。根据国家50号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完善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需求,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研究并合理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
二是对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实行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要研究制定科研人员出国(境)管理办法。
三是改进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四是扩大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
五是简化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科研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问题4:《意见》在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二是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增列绩效支出。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三是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四是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五是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六是下放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权限;七是改进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八是改进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扩大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简化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九是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专心从事科研活动提供专业服务;十是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共享检查结果。
问题5:有的科研人员反映目前我国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过细,《意见》在预算编制方面简化了哪些科目?
答:“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过去我们在科研项目中要求预算的编制比较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研项目的执行,也给科技工作者增加了不少的负担。《意见》中明确规定: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限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研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科研项目资金预算调剂管理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中按照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自主调剂,调剂时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验收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问题6:劳务费预算如何编制?开支范围是什么?
答:《意见》规定科研项目中的劳务费不设比例;参与项目实施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问题7:项目预算是否可以调剂?是否需要报批?按什么程序报批?
答:可以调剂,具体分下列情况:
(一)项目经费总额、项目主持人、项目合作单位的调整需要报自治区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限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三)间接费用不能调增、只能调减;设备购置费不能调增。
上述调整要履行合规的程序: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预算调整管理办法、召开预算调整会议并且形成会议纪要、制定预算调整表、说明调整理由。
问题8:科研人员反映科研课题项目资金拨付存在时间滞后问题,《意见》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从申请项目到经费下达涉及多个环节。包括项目立项申请和评审、批复项目及预算、部门申请和国库拨付经费等。针对项目立项滞后影响资金拨付时间这一问题,财政、科技相关部门结合科研工作的特点,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年初即可确定项目预算,为预算按时拨付奠定基础,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
问题9:科研项目结转结余如何使用?
答:《意见》改进了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问题10:各单位横向经费如何管理?
答:《意见》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问题11:为适应教学科研活动规律,《意见》在完善差旅会议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改进措施?
答:《意见》提出,下放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权限。根据国家50号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完善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需求,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研究并合理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
问题12:会议地点可以由单位自主确定吗?
答: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等规定,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问题13:科研项目经费是否使用公务卡结算?
答:推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公务卡结算,是规范科研活动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强化资金安全、增强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科研项目经费应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规定执行。
问题14:是否仍按现行采购方式购买机票?
答:《意见》出台后,仍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2014〕627号)文件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时,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问题15:如何改进政府采购管理?
答:《意见》完善了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同时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并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问题16:《意见》出台了一系列简政放权的措施,为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意见》提出了哪些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措施?
答:《意见》在完善政策、释放活力的同时,强调要依法理财、规范管理。一方面,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同时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财政厅、科技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自主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将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自治区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加快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确保下放的管理权限“接得住、管得好”。
问题17:针对当前单位和科研人员反映的检查评审过多问题,《意见》有哪些改进措施?
答: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监督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加快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问题18:针对科研人员反映的报销手续繁、程序多、时间长、难度大等问题,《意见》提出了哪些解决措施?
答:《意见》提出,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专心从事科研活动提供专业服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预算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项目承担单位的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问题19:为什么设立科研财务助理?所需经费如何解决?
答: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不让事务性工作打扰科学家,让他们集中精力搞科研、出成果。科研财务助理的费用可由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问题20:在研项目能否执行新规定?
答:可以,以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项目执行期为准,合同约定完成期在2017年6月30日前的科技计划项目,按原科技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合同约定项目完成期在2017年6月30日之后的科技计划项目,可适用本意见规定。
问题21:为做好《意见》的落实,相关单位需要制定哪些相关管理办法?
答:为贯彻落实内党办发﹝2017﹞30号文件精神,相关单位要制定出台如下管理办法:
(一)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三)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会议费、差旅费、咨询费管理办法;
(四)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要研究制定科研人员出国(境)管理办法;
(五)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针对科研一线人员的绩效奖励支出管理办法;
(六)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问题22:地方如何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工作?
答:各盟市要参照《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制定或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本文转载自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官方微信平台“创新内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