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办发〔2023〕37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22〕2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3〕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在编教职工、外聘人员、进修访学人员、博士后以及在校学生在内蒙古大学工作、学习期间,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例如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设计等。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上述人员依托学校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或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利用学校经营性资产、校名校誉、学校标识以及其他无形资产进行的投资经营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股权收益(包括分红、股份转让所得等)以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收益,扣除转移转化相关成本和税费后的净收益。
第五条 成果完成人是指完成上述职务科技成果的个人或研发团队。成果转化人是指直接策划、组织、实施、促成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管理及技术转移转化个人或团队。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当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师生员工积极性的发挥,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七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和教师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科技成果转化可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在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教师,可不受学历、资历及其他科研业绩等条件限制,通过自治区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破格推荐晋升高级职称。
第八条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采取“先赋权后转化”的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协商一致后,提出赋权申请,按《内蒙古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细则(试行)》办理赋权相关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如下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其他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协同管理、各司其职、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学校成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科研、技术转移中心、资产、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金融、管理、法律等领域专家。各相关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筹指导下,分工合作,促进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
第十一条 按照工作职责,各部门分工协作:
(一)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科研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组织各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主要职责为:开展科学研究布局,拟订学校有关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成果转化审批,科技成果管理和推广推介,起草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等工作。
(二)技术转移中心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施和服务机构,主要职责为:负责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服务,包含组织专家、团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可行性论证、起草实施计划书、产业化分析报告、合同协议等相关材料。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流程、细则,负责内蒙古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奥都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管理经营性资产,以出资人身份代表学校管理科技成果入股的股权,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发挥法人主体优势,开展自行投资、作价入股、与他人合作共同实施转化、科技投资、企业孵化等形式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
(四)资产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五)财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益分配。
(六)人事部门负责离岗创业人员的协议签订,年度考核、社会保险、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等人事管理工作。
(七)学院(含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下同)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提供技术、经费和政策支持,组织人员宣传推广科技成果,认定科技成果所有权,审核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和收益分配方案,研究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等事宜。
第三章 转化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不同方式按以下相应规程办理。
(一)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
1.申请。由成果完成人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成果转让或许可申请,填写《内蒙古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申请表》。须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并明确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且所有完成人签字确认。
2.定价。由成果转化申请人选择定价方式,应当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到“蒙科聚”创新驱动平台等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科技成果挂牌交易、竞价拍卖。
协议定价的,需经科研管理部门通过网站、协同办公系统或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主要成果完成人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化的相关手续;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无异议后重新公示。异议必须实名、书面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
3.审批。根据管理与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是分级审批管理机构。
依据拟定价格由相应的审批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单项科技成果拟定价格在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批;拟定价格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需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拟定价格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校党委会议审批。
4.签订合同。根据审批结果,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成果转化申请人和技术受让方签订合同并备案。
(二)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
1.申请。由成果完成人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作价投资申请,填写《内蒙古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申请表》。须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并明确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且所有完成人签字确认。
2.定价。由技术转移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作价投资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
3.制订出资方案。由技术转移中心组织成果转化申请人、奥都资产经营公司和技术受让方,共同协商、草拟技术出资方案,包括拟定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持股数量及出资比例等事项,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4.审批。根据管理与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是分级审批管理机构。
依据拟定价格由相应的审批管理机构进行审批。股权作价评估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拟定价格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校党委会议审批。
5.办理出资手续。根据审批结果,由学校奥都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实施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国资、财务和专利变更手续;并组织成果转化申请人和技术受让方签订技术出资转让协议并备案。
6.其他未说明事宜见《内蒙古大学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管理细则(试行)》。
(三)科技成果以完成人自行或与他人合作投资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可按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转化方式,将科技成果转化至所创办的企业。
(四)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进行。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无特殊约定情况下,学校按照表1比例对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进行分配。
表1 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分配比例
个人收益部分 |
单位收益部分 |
成果完成人 |
成果转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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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经费 |
8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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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其中:
(一)成果完成人成员10人以下(含10人)的,带头人所得奖励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10人以上的,带头人所得奖励不低于奖励总额的40%。
(二)若科技成果由成果转化人主导完成转化,成果转化人一般按照10%取得收益,或由成果转化人与成果完成人通过协商确定;若科技成果转化由成果完成人直接促成,则此部分奖励归成果完成人所有。
(三)学校成果转化支持经费,用于各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和服务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专家咨询、专利服务与运营、成果推广推介等工作。
(四)个人所获收益内部分配方案,由利益相关人依据工作贡献,按既有组织权限或程序自主决定,并将相关人员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信息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执行。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第十四条 以作价投资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所得股权及其收益按成果完成人80%、学校20%的比例进行分配。学校部分的股权由奥都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管理或持有。对于重大科技成果产权和股份转化等事宜,学校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由学校自行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或学院负责人的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第三方评估、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学校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学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所有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或私自转让。如有侵权,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许可,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人员违反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从事与学校相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分配比例及股权结构各自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内大发〔2021〕66号)同时废止。上级部门如有新政策和规定出台,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