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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登记须知

发布时间:2017-09-04 21:55      浏览次数:

科技成果登记须知


    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

    通过验收、结题、行业准入、软件登记、新物种审定,获得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授权以及其他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

    办理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应附送如下材料: 

   (一) 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及数据光盘;

   (二) 基础理论类成果:工作总结报告、研究报告、国内外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学术专著、发表后的论文或专著被引用证明和相关评价证明(结题报告或评审验收意见书等)。

   (三) 应用技术类成果: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用户证明和相关评价证明(评价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书、行业准入证书、新产品证书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或新品种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四)软科学类成果:工作总结报告、研究报告、应用证明和相关评价证明(评审验收证书或验收报告等。